中国政府网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白山市人民政府
登录     注册
白山市自然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手册
准入阶段 建设阶段 运行阶段 发展阶段 退出阶段
当前位置:白山市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手册>退出阶段

企业破产

发布时间:2020-05-08

一、项目名称: 

企业破产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申请材料: 

1.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办理程序: 

1.破产申请 

2.法院裁定受理 

3.破产程序启动(破产和解、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 

4.终结破产程序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2846号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94115 

十、收费标准: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十一、收费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十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