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企业破产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申请材料:
1.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3.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五、办理程序:
1.破产申请
2.法院裁定受理
3.破产程序启动(破产和解、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组)
4.终结破产程序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北安大街2846号
八、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94115
十、收费标准: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十一、收费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