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
二、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三、受理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受理条件为:
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已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申请材料: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单位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前台办理。
2.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再次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告知申请人。
3.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受理柜员。
4.办结:资料齐全,实时办结。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4楼
八、办结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12329
十、收费标准:
无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