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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发布时间:2020-05-08

一、项目名称: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受理条件: 

1.根据用地规划许可证完成土地利用规划审批; 

2.完成建设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3.完成地面建筑详规方案设计。 

四、申请材料: 

1.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修建详细规划定位图; 

4.修建详细规划平面图; 

5.发改委项目备案(立项批准文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 

八、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55808,0439-3221925。 

十、收费标准: 

情形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不收费 

情形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应建面积×1286元/㎡ 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十一、收费依据: 

情形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情形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吉防办发201688号 

十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