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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0-05-08

一、项目名称: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二、政策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外,还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二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前款规定的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三、受理条件: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管线综合图的申请人(管线建设、道路改建及大型工程建设申请挖掘许可的); 

2.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申请材料:  

1.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管线综合图;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5.施工方案(应包含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施工计划、方式、时限等;施工现场地下管线排查、保护、应急抢险方案等;挖掘现场及周边安全防护措施等;挖掘现场及施工保洁措施、挖掘回填方案等)。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送达。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 

八、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依政府工作流程时间而定)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23226 

十、收费标准:   

 

道 路 类 型

单位

收费标准(元)

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

平方米

259

挖掘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

平方米

242

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

平方米

161

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

平方米

32

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

平方米

105

挖掘有铺装(普通)人行道

平方米

65

挖掘边石、界石、街渠

延米

32

履带车损坏路面

平方米

16

建筑施工损坏路面

平方米

28

顶管穿越道路

延米

16

注:1.建筑施工损坏路面系指建筑重车及施工占用道路造成的路面变形、破损等。2.挖掘道路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时,复原费按照实际预算收取。

十一、收费依据: 

吉省价收【2017】133号文件 

十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