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二、政策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须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十八条 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须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三、受理条件:
1.临时占用对市容市貌没有影响的;
2.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或纪要;
3.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长期)需获得规划部门的批件及附图。
四、申请材料:
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或纪要。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批准;
4.送达。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23226
十、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占用性质 |
占用类别 |
道路类别 |
|
一级街路 |
二级街路 |
||
营业占道 |
商业性摊点(亭)(含集贸市场) |
1.5 |
0.9 |
广告、电话亭(无人值守公用电话亭除外)、书报亭 |
0.6 |
0.5 |
|
利用道路经批准开设的临时停车场 |
0.9 |
0.6 |
|
人力营运车辆占道 |
每辆车8.1元/月 |
||
非营业占道 |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
0.9 |
0.6 |
说明:1.道路类别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没确定道路类别的执行同类占道费的最低标准;2.临时停车场系指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的临时停车场、存车处;3.县级市(含县城)按上列标准60%执行,延吉市按上列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建制镇按上列标准30%执行。4.二级以下街路不收取占道费。 |
十一、收费依据:
吉省价收【2017】133号文件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