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受理条件:
1.(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2.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98号); (3)《国家林业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占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3〕4号);( 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5)《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6)《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0〕105号)。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文件(原件);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书写“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复印件);
3.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及书写“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 (原件和复印件);
4.使用林地申请表(原件);
5.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原件);
6.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报告(原件);
7.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原件);
8.补偿协议(复印件);
9.用地单位与林权单位签订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协议(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批;
4.发证。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林业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不计时环节)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57663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