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地震安全性评价
二、政策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理条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八条规定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查申请表(原件附带单位公章,一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原件或电子版,一份)。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提供指导意见。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3382号3楼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53502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条例规定,市地震局针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只实施监管职责,不走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