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二、政策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2年。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受理条件: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45号,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
四、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登录白山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申请;
2.受理申报人递交申请,并对基本材料进行核对(网上审核);
3.组织专家对安全条件审查;
4.审查合格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应急管理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38277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