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三、受理条件:
资料齐全,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及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申请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5.送达。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6650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