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二、整合事项18、19、20、21):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三、受理条件:
1.建设工程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该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
四、申请材料:
1.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3.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4.征求意见文件;
5.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6.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取的相关措施设计;
7.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决定;
3.发证。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286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