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申请材料:
1.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由建设单位自行提供,书面上应体现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XX授权本单位员工XX的委托事项并签字、盖章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现场核对无误后由申报单位拿回,复印件随申报件流转审批);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本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取得的审核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报单位自行提供,报告上应有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签字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指在工程竣工报告上签名的建设、设计、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施工(土建及消防)、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各单位公章);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原件;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检测单位由申报单位自行联系,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等);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各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包括土建施工和消防施工);
(11)竣工图纸(图纸上每页加盖竣工章及光盘电子版)。
注:括号内的要求以下相同的不再标出。
2.装修/改建工程消防验收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装修/改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9)竣工图纸;
(10)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3.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及公告网页打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是否抽中、抽中检查是否合格的公告网址备查);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单位签署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监理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9)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0)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
(11)竣工图纸。
五、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根据申报表审查工程申报验收类型是否正确,申报验收类型错误的,应告知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1)对于符合消防验收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直接受理并将申报材料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要求的工程项目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按项目进行抽取工作,过渡期内采取摸取“双色球”的方式确定,抽取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并标注是否抽中。对于抽中的备案项目,将申报材料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未抽中的备案项目,将申报表和备案凭证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未抽中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一)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齐全的,应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由政务综合服务窗口告知建设单位进行补正,补正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
(二)现场验收
1.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1)对于在现场验收中发现该工程未经验收已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行政处罚执行后再重新申请验收。
(2)现场验收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
(3)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应当允许建设单位整改。
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文件;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不合格文件。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应通过政务综合服务窗口5个工作日内送达给建设单位,合格文件应同时送达市、县级应急救援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验收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
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流程
(1)现场综合判定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2)现场有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提出整改事项并处停止使用。
(3)建设单位可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复验综合判定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同意恢复使用,并将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复验综合判定不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要求继续整改并继续停止使用。
(4)建设单位未在办结时限界满前申请进行复验的或时限界满整改仍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不合格结果在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建设单位。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3322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