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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发布时间:2020-05-08

一、项目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受理条件: 

1.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 

2.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四、申请材料: 

1.办理有关活动的申请文件; 

2.有关活动的建设方案; 

3.有关活动的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 

4.有关活动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 

5.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 

3.办结。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水务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 

八、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1970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