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备案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 第22号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09﹞69号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当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四)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
5.《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0﹞37号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协商内容及合同签订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向双方送达书面审查意见。
三、受理条件: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乙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2.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五份,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备案;
3.企业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签字之日起7日内,将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4.省属企业、中央驻省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其他企业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查。
四、申请材料:
1.《集体合同审查登记表》原件5份;
2.工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原件5份;
3.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一份。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收到申请人的申请;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办结:在《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人社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3楼
八、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2497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