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发票领用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受理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四、申请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
五、办理程序:
1.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领用发票,在领用簿上打印领用记录,将实物发票交给纳税人;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 1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 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2)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3)对于存在以下几种监控情况的纳税人,领用发票时进行提醒,后续开展跨区域税收风险协作管理: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存在关联非正常户且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存在关联欠税纳税人。
由信用等级为 D 级或严重税收失信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注册等级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人。
2.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办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2楼
八、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8871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