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三、受理条件:
1.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2.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四、申请材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等内容进行审核。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纳税人资料。
(2)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办税服务厅人员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通知纳税人需补齐补正资料的内容。
(3)纳税人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或纳税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2.确认;
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用票申请进行确认。
(1)外出经营的纳税人,需领用经营地发票;
(2)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领用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3)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为保证其在网络出现故障时仍能正常开票,税务机关可对其设定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4)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6)对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工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对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离线开票时长、离线开票总金额等设置。自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同时正常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7)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继续使用。
(8)加强对风险纳税人的发票发放管理。对以下几类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①“一址多照”、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②信用等级评价为 D 级或严重税收失信的纳税人。
③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
④其他税收风险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对上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除外)纳入管理系统的前3个月内也应在线开具发票。
(9)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0)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将电子发票的号段赋予纳税人。
(11)对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其使用的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不包括专票限额),也通过本业务实现。
3.发放;
4.制作;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打印并向纳税人发放《发票领用簿》。
5.归档。
归档资料为报送资料清单中标注为归档的各项资料。
六、办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七、受理地址: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67号江北政务大厅2楼
八、办结时限:
5 个工作日,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88716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