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2、《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条件:
居民死亡。
四、申请材料:
1、死于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者:由死者近亲属带本人身份证及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死者近亲属带本人身份证及死者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
3、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证明。
五、办理程序:
1、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
2、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者: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3、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
4、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六、办理部门:
医疗机构
七、受理地址:
医疗机构
八、办结时限:
当场办理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361185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