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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发布时间:2020-06-27

 

 

 

一、项目名称:
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二、政策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 第八条;
2.《社会保险法》 第十九条;
3.《关于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 号 第四条。
三、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接续: 
1.男性不满 50 周岁、女性不满 40 周岁的;
2.经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无满 10 年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在确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待遇领取地时,其户籍所在地以男 50 周岁和女 40 周岁前最后一个户籍所在地为准。
四、申请材料:
身份证(原件) 
五、办理程序: 
1.取号;
2.申请:本市参保人员到市社保局经办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经办中心前台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社会保险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长白山大街 4028 号(青沟河西侧) 
八、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594611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收费依据: 
十二、特别说明:
1.白山市参保人员到白山市社保局办理,浑江区社保局参保人员到浑江区社保局(市社保局二楼)办理;
2.单位参保人员需单位办理中断业务后,办理转移业务;
3.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 3 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