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探亲签注
二、设定依据: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三、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单独申请签注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四、申请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6、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出入境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自助填表机填写信息,复印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3.领取号码,等待叫号办理;
4.窗口受理人员叫号受理,出具回执,申请人确认无误签字;
5.持《出入境证件缴费取证通知单》到收费窗口,提交银行卡缴费;
6.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出入境证件或邮寄送达。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大厅一楼
八、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47977
十、收费标准:
一次签注:15元 一年多次签注:80元 两年多次:120元 三年多次:160元。
十一、收费依据: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二、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