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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范围内继承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2020-06-27

一、项目名称:
国有土地范围内继承转移登记
二、政策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3.《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七条、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五条、第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受理条件:
1.申请的土地在本登记辖区内;
2.申请人(或代理人)符合资格;
3.具备有效力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件;
4.申请登记程序正确;
5.申请提交的文件资料页码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 份);
2.境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 军官证、士官证(收复印件);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收复印件)。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或户口簿(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收复印件 1 份));
4.台湾地区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复印件 1 份));
5.华侨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收复印件));
6.外籍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收复印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收复印件)及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收原件));
7.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收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其他组织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组织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证明书(收复印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收原件)或任命书(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收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盖公章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盖公章复印件));
8.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9.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收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0.委托代理人相关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办理后续手续; (2)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3)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11.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收复印件),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收复印 件)。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收原件));
12.土地增值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法定继承情形的免收),收原件(1 份);
1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共有证,收原件;不能提供时声明遗失)收原件(1 份);
14.权籍调查表(独立宗),收原件(1 份);
1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产分户图,收原件(1 份);
16.补办出让材料,(如涉及补出让的需提交: (1)属于独立宗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收原件; (2)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及土地出让契税完税证明,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7.变更证明,(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红线等不一致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收原件。);
18.继承或遗赠相关证明材料,(1.有继承权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提供公证书(收原件)。2.没有公证的提供:(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收复印件)。(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收复印件)。(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收复印件);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收原件)。(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收原件)。(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
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收原件)。(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收原件)。(8)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将材料转交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3.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材料,将审批结果转交区行政服务中心;
4.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部门:
白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地址:
白山市政务大厅四楼
八、办结时限:
1.有公证的 A 类:2017 年 7 月 1 日后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再申请登记,5 个工作日;B 类:除 A 类以外的(含 A 类 5 件及以上批量件),12 个工作日。
2.无公证的:15 个工作日。
九、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0439-3270219
十、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 80 元/每件,非住宅 550 元/件。证书工本费:10 元/本。
减免情形:
1.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须提交由经科部门认定属于小微企业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十一、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 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国土资厅函[2016]2036 号
十二、特别说明:
申请提交之复印件需用 A4 纸复印,并由权利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原件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