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
是否双随机事项 |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最大检查频次(单一企业) |
检查依据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互联网+监管子项名称 |
对应双随机检查事项 |
权责标签 |
|
次数 |
单位(月/季/年) |
||||||||||||||
1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一)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
1.确定按照取水计划,取水量取水;2.不存在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为;3.不存在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行为。 |
1 |
年 |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取水许可 |
无 |
水资源检查 |
水资源 |
2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报送年度取水和接受监督检查检查;2.安装计量设施检查;3.取水检查 |
1.不存在不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2.确定检定校准安装计量设施;3.办理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不存在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或取水许可证的行为。不存在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 |
1 |
年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取水许可 |
无 |
水资源检查 |
水资源 |
3 |
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是 |
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
1.建设单位已经建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规定出台文件印发管理制度或方案等;2.检查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备受理等是否符合规定的批准层级及审批程序,出具的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报备回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涉及承诺制管理的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承诺。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并参照《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技术规范 DB22-T-2278-2015》等对照检查表土剥离、保护和利用情况(应当结合表土剥离方案及其批复,对照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方案,核查表土剥离保护及利用情况)。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意见,检查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3—2018》等相关规定,对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意见,检查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GB/T 51240—2018》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7.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林省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核定水土保持补偿费金额并及时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通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号)等相关规定,重点对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展验收核查,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其中,对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这个人。土保持监理的;(四)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六)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九)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采取非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采取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备案 |
无 |
水土保持检查 |
水土保持 |
4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取土、淘金、弃土等可能影响安全等行为;(不含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1.是否存在阻碍河道行洪的建构物、阻碍河道行洪问题,破坏河道行为;是否获得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行为。2.存在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种植树木和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的(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设置拦河渔具的;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粪污、垃圾等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有批复文件 |
1 |
年 |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审批 |
无 |
无 |
河道管理 |
5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1.没有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和其他水工程情况;2.没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3.没有防洪工程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4.不存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就开工建设的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无 |
无 |
河道管理 |
6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1.获得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工建设行为;2.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实施,并对河道、提防采取了恢复保障措施。 |
1 |
年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无 |
无 |
河道管理 |
7 |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检查及后续监管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行政审批及后续检查 |
存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1 |
年 |
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
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无 |
无 |
规划计划管理 |
8 |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是否有水利行业审批文件。2.是否影响灌排工程正常运行和日常管理活动。3.兴建的替代工程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是否相当。4.替代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有关规定。5.日常管理是否能够保证设施正常的安全运行。 |
1.有水利行业审批文件。2.不存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3.兴建工程与替代工程设施效益相当。4.替代工程的设计施工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规定。5.能够保证设施正常的安全运行。 |
1 |
年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和指导,做好技术服务。”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
9 |
对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 |
1.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2.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3.竣工验收程序符合规范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无 |
无 |
河道管理 |
10 |
对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检查在保护范围内是否有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行为。 |
不存在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 |
1 |
年 |
1、《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的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无 |
无 |
河道管理 |
11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
1.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一岗双责”制相关制度建全。2.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落实3.设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4.按照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5.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等责任6.开展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1 |
年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无 |
无 |
无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
12 |
对水库大坝的检查和监督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论证情况、对符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情况、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
1.没有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没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2.有批准文件。 |
1 |
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无 |
无 |
无 |
水库运行管理 |
13 |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情况; |
1.制度健全。2.档案材料规范齐全。3.安全生产投入、设施设备设置台账,健全。4.应急预案批复,应急演练方案照片存在。5.培训方案存在 |
1 |
年 |
1、《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无 |
无 |
无 |
水利工程 |
14 |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安全隐患2、批准情况 |
不存在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情况 |
1 |
年 |
1、《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无 |
无 |
无 |
河道管理 |
15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
1.检查论证报告经科学论证。2.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1 |
年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无 |
无 |
无 |
水库运行管理 |
16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1.现场检查,不存在开垦荒坡地;2.检查开垦荒坡地的,有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 |
1 |
年 |
1、《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无 |
无 |
无 |
水土保持 |
17 |
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的行政检查 |
审批文件存在 |
1 |
年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无 |
无 |
规划计划管理 |
18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对评标专家监管2、对评标现场的监管 |
按照评标的规范程序评标 |
1 |
年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无 |
无 |
无 |
水利工程 |
19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1. 资质合格。2.缴纳社保。 |
1 |
年 |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无 |
无 |
水利工程 |
20 |
对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对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检查 |
工程设计有批准程序,设计质量达到要求 |
1 |
年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应当依据流域或区域规划,履行建设程序,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对兴建农村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
21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符合流域或区域规划情况 2符合农村水利总体规划及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情况3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情况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情况 |
1.符合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水利总体规。2.建立安全生产制度。3.通过环评。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
22 |
对未经核准报废农村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报废批准情况2、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价调拨使用情况 |
1.存在或不存在报废农村水利工程。2.存在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批准文件。3.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
1 |
年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需要报废的农村水利工程,应报请原工程建设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报废,其国有设备和物资的残值有价调拨使用。 |
无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
23 |
对农村水利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竣工验收情况 |
1.存在实施方案及批复。2.按照实施方案施工。 |
1 |
年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建立施工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按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工程建设竣工后,依据有关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农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
24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侵占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的情况 |
1.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存在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2.存在批复文件。 |
1 |
年 |
1、《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
无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
25 |
对农村水利工程受益单位或个人隐瞒受益面积或用水量,未按标准交纳水费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工程灌溉面积、用水量及工程水费交纳情况 |
1.检查缴费凭证。2.有资格证书 |
1 |
年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农村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受益面积或用水量足额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经营者缴纳水费。国家管理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集体管理、个人自营或合股经营的农村水利工程水费标准按合理成本加微利的原则核定,其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
无 |
无 |
无 |
农村水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