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是否重点监管事项 |
是否双随机事项 |
是否联合检查事项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最大 |
检查依据 |
是否抽样检测 |
对应“互联网+监管”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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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 |
单位(月/季/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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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进 |
现场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是 |
1.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备案文件的监督检查2.对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目的、用途的监督检查3.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
与野生动物的繁育、出售、购买、利用等活动有关的企业等 |
1 |
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否 |
是 |
2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检查 |
现场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规定使用林地;3、建设项目附属设施或辅助工程使用林地是否符合规定;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获得建设项目永久使用林地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和获得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到期后满一年的被许可人。 |
不固定 |
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否 |
否 |
3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及质量监督 |
现场检查 |
市级 |
否 |
是 |
否 |
1.苗木质量情况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否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