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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子项名称 |
实施检查行业领域 |
检查形式 |
实施层级 |
具体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最大检查频次 |
检查依据 |
是否抽样检测 |
抽样检测时长 |
|
次数 |
单位(月/季/年) |
1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否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公章、是否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1.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
1 |
年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否 |
无 |
无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情况检查 |
2 |
对外省入吉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外省入吉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外省入吉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自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之日起30日内是否到我省住建主管部门备案;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 |
年 |
【部委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否 |
无 |
无 |
对外省入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管 |
外省入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业务备案情况检查 |
3 |
对商品房销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商品房销售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提交的材料与材料原件是否一致;房地产项目是否符合预(现)售商品房条件; |
1.预(现)销售许可证有效、材料齐全; |
1 |
年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否 |
无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监管 |
对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
4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 |
文件材料齐全,企业业绩、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等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7〕43号)规定要求。 |
1 |
年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否 |
无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开发经营能力的监管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
1.开发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1.项目手续齐全,房地产开发资质与项目规模匹配; |
1 |
年 |
否 |
无 |
无 |
|||||||||||
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及所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
1.查看房地产估价报告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
1 |
年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改)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否 |
无 |
无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管;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管;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 |
6 |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
对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检查建筑工程是否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行为。 |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1 |
年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否 |
无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对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情况的监管 |
对建设工程建筑市场行为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否 |
无 |
无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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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单位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将工程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
1.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
否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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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1.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
否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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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建筑市场的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1.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
1 |
年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抗震、造价、施工、散装水泥、墙体改革、城建档案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建筑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
否 |
无 |
无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对建设工程建筑市场行为行政检查 |
对建筑施工企业越级承揽工程施工、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
1.施工企业应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否 |
无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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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政检查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 |
否 |
无 |
无 |
|||||||||||
7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企业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或技术负责人业绩)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企业应按要求为主要人员缴纳社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完整、规范。 |
1 |
年 |
【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
否 |
无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监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
8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行政检查 |
对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是 |
是 |
否 |
勘察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
勘察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且符合标准规定 |
1 |
年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744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
否 |
无 |
无 |
无 |
对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检查 |
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抗震设防专篇和减隔震设计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勘察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进行抗震设防专篇和减隔震设计,并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
勘察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进行抗震设防专篇和减隔震设计,设计内容深度应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
否 |
无 |
无 |
|||||||||||
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报告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审及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勘察资料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审,并按照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审图机构是否对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审查和未按照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设计文件的项目予以通过。 |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图机构不得对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予以通过; |
否 |
无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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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施工现场考勤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进出场门禁系统等图像、影像资料。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实现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
1 |
年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1月7日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
否 |
无 |
无 |
无 |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
10 |
对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检查 |
对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开展招标投标检查,建设问题台帐,边查边改,逐一销号。 |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
否 |
无 |
无 |
无 |
对招标投标领域的行政检查 |
11 |
对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支付款担保的行政检查 |
对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支付款担保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检查对建设单位有无落实工程支付款担保。 |
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工程支付款担保。 |
1 |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
否 |
无 |
无 |
无 |
对建设单位落实工程支付款担保的行政检查 |
12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施工单位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1.施工单位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施工; |
5 |
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
否 |
无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领域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履行安全职责等情况的监管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13 |
对在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或在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在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或在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在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或在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使用粘土砖的行为; |
1.在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或在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粘土砖; |
1 |
年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同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工作。 |
否 |
否 |
无 |
无 |
对在规定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区域内或在禁止使用黏土砖的区域外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在规定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水泥情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对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2在设区城市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就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设区城市城区内、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1、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3在设区城市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就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设区城市城区内、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
0 |
年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吉林省政府令第266号)2018年9月4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否 |
否 |
无 |
无 |
对在规定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散水泥情况;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
14 |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是 |
是 |
否 |
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缺少重点设计内容,设计深度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
施工图(含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省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
1 |
年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否 |
无 |
无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 |
全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 |
、1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
1.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
1 |
年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否 |
无 |
无 |
无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管检查 |
16 |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勘察设计企业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非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勘察设计企业是否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 |
勘察设计企业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 |
1 |
年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否 |
无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
对勘察设计企业监管检查 |
17 |
对工程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工程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监理单位提供的材料(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册、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日志、旁站监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施工现场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材料进场登记表、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表、见证取样登记表)齐全且完备,与工程进度同步,能客观、真实反应现场情况;所有工程技术、管理文件应及时审批并加盖公章。 |
1 |
年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否 |
无 |
无 |
对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
工程监理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8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资质证书(含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造假、涂改等违规违法行为。 |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1 |
年 |
【部委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否 |
无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无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
19 |
对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
对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签署情况; |
1.参建各方签署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内容完整,日期准确; |
5 |
年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否 |
无 |
无 |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对施工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对监理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管 |
对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
20 |
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各专业规范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
1 |
年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否 |
无 |
无 |
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监管 |
对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
21 |
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承揽检测业务相应的资质; |
1.检测机构具有承揽检测业务相应的资质,具有资质证书; |
1 |
年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否 |
无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监管 |
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行政检查 |
22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是否经市政设施、公安交管主管部门批准; |
1.应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经公安交管主管部门批准;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否 |
无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管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23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是否未经批准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 |
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不得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部委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发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
否 |
无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监管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24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否 |
否 |
1.是否事先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1.特殊车辆应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道路无影响; |
根据申请情况实施 |
根据申请情况实施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否 |
无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的监管 |
无 |
25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是否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 |
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批;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否 |
无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监管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26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1.建设地点应在项目申请书的地点范围内,建设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建设内容一致,建设规模应在项目申请书的建设规模内,建设时间应在项目申请书的建设工期内;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否 |
无 |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查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27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1.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应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否 |
无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对燃气经营的监管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核发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检查 |
28 |
对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节约用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
1.应建立健全节水规章制度; |
1 |
年 |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公布)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否 |
无 |
无 |
无 |
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检查 |
29 |
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及污水排放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及污水排放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是否办理排水许可证; |
1.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实际情况实施 |
【部委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发布,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
是 |
7个工作日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监管 |
对排水户办理排水许可及污水排放情况的行政检查 |
30 |
对工程建设单位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工程建设单位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是否存在因工程建设对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铺设、迁移、改建、连接行为; |
因工程建设需要对户外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铺设、迁移、改建、连接的工程建设单位,已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审批内容与要求施工,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否 |
无 |
因工程建设需要铺设、改动、拆除、迁移、连接户外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的监管 |
对工程建设单位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
3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泥质和泥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污泥安全、妥善处理处置。 |
2 |
年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 |
是 |
7个工作日 |
无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管;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监管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32 |
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市级/县级 |
否 |
是 |
否 |
1.公共租赁住房是否由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居住; |
1.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居住; |
1 |
年 |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发布 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
否 |
无 |
无 |
对公租房申请人、轮候对象、承租人的监管;对公租房承租人公租房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运营管理的监管 |
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检查 |
33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乡镇级 |
否 |
否 |
否 |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依据《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标准》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实施检查。 |
1 |
年 |
【地方性法规】《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13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
否 |
无 |
无 |
无 |
无 |
34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政检查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
现场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否 |
是 |
是 |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是否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1.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即为合规;未取得产权证交易的房屋不合规; |
1 |
年 |
【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根据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
否 |
无 |
无 |
无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