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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涉企检查标准统计表

来源: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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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执法部门涉企检查标准统计表

序号

部门名称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标准

备注

1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包含国内、国际道路客运)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业务范围相适应,在有效期内;2.取得《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按照《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上的许可事项运行,且在有效期限内;3.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在公共交换平台上传车辆动态信息;企业按要求建立了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进行监控;建立动态监控日志;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门文件;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明;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6.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费用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7.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8.客运经营者在发车前进行安全事项告知;9.道路客运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建立相关安全生产制度;10.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完成整改;11.每月检查车内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三角警告牌以及应急门、应急窗、安全顶窗的开启装置等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畅通,确保客运车辆应急装置和安全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12.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及发布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开展应急演练;13.道路运输经营者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2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旅客运站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业务范围相适应,且在有效期内;2.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制度和“六不出站”制度,各项登记签字齐全;3.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完成整改;4.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费用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5.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编制及发布符合相关规定;6.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齐全有效;7.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是否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是否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是否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8.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始发的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未检的营运客车(因车辆结构原因需拆卸检查的除外)出站运行;指定专门的安全例行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是否熟悉营运客车结构、检查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严格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报告单》;9.建立出站检查制度,配备出站检查工作人员,对出站营运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营运客车报班手续完备,确保营运客车出站前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合格通知单”等单证经客运站查验合格;核验每一名当班驾驶员持有的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确保受检驾驶员与报班的驾驶员一致;点营运客车载客人数,确保营运客车不超载出站。如发现营运客车有超载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检查旅客安全带系扣情况,确保营运客车出站时所有旅客系好安全带;10.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行实名售票和实名查验;11.客运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文件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专门文件;客运站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

 

3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和电车客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资质完备有效,线路运营正常;2.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开展;3.外观完好,车厢内设施标志标识齐全。

 

4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等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监督、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2.企业要建立安全、财务、投诉、运营等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4.车辆应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5.企业应每年建立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便于计分考核;6.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驾驶员的培训教育;7.营运车辆的设施、车容车貌、运营标志应符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8.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应合法有效。

 

5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网络预约平台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提供服务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2.提供服务驶员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3.有完整、真实的车辆安全档案、人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4.平台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及不配合调阅数据的行为;5.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行为;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地址无变更

 

6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从事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并合法有效,注明的经营范围应与企业实际业务范围相适应;2.从业人员持有与车辆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3.严格落实物流安全情况;4.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备设施;5.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落实;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7.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8.生产责任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健全等健全并有效落实;9.车辆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的经营活动与道路运输证标注的经营范围一致

 

7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的监管

1.从业人员持有与车辆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2.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2.从业人员持有与车辆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3.罐式车辆罐体经检验合格;按规定开展运输活动;企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4.按规定足额缴纳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5.停车场地面积符合要求;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健全等健全并有效落实。

 

8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与许可(备案)的业务范围相适应;2.车辆、设施设备、人员、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应规定;3.教学内容和培训学时是否符合教学大纲要求;4.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5.驾培机构是否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9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管

1.是否完成备案;2.依据备案材料,现场检查与实际是否相符;3.人员、场地、设备、设施和组织管理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16739)相应规定;4.是否具有配件来源凭证等资料;5.是否落实机动车维修前诊断、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是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是否实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10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处置

1.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2.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是否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适用于沿海)3.是否制定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4.是否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

 

11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项目监理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行政检查

1.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等制度合理、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置合理,责任落实;2.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做出相应安全风险提示,编制应急预案;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条件和责任条款明确,工期按批复文件执行,不得盲目压缩工期;3.创新管理手段,推行先进技术工艺,有效开展项目自查,管理措施有效、针对性强;对自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抽查出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到位;4.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合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措施有效;5.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施工的措施、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5.建设单位未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检查。

 

12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1.执行的标准、规范现行有效;2.驻地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组织协调顺畅;人员配备科学合理;设备配置能满足工程需要,布局合理,仪器设备的功能、准确度和技术指标均符合现行规范规程要求;3.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合理,简洁、适用、针对性和操作性强

 

13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项目建设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及安全生产建设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

1.质量、安全管理目标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等制度合理、可操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明确,人员配置合理,责任落实;2.依法依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审查安全生产条件,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做出相应安全风险提示,编制应急预案;质量安全目标、保障条件和责任条款明确,工期按批复文件执行,不得盲目压缩工期;3.创新管理手段,推行先进技术工艺,有效开展项目自查,管理措施有效、针对性强;对自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抽查出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到位;4.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合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规定完成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及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措施有效;5.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施工的措施、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备案;5.建设单位未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检查。

 

14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及管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2.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行为;是否存在未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的行为3.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维护和管理涉路工程设施,并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4.是否与公路规划相协调、是否办理相关手续等。

 

15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对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检查

1.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2.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是否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适用于沿海)3.是否制定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应急预案,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4.是否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

 

 




责任编辑: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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