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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国环规生态〔2022〕1号,以下简称《部指导意见》),为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以下简称销号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工作组织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销号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备案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梳理汇总并提出销号申请。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销号工作的抽查复核、台账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销号工作的组织领导、整改落实、核查验收等工作。问题整改责任单位负责整改、自查、填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2)并报保护区管理机构。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分类整改,差别处置、统筹推进,上下联动、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坚持“整改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备案一项”,各地、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逐条逐项抓好落实,确保销号工作取得实效。
三、销号标准
严格对照《部指导意见》整改销号条件,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予以销号。
四、销号流程
(一)申请。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通知相关单位开展销号工作。问题整改责任单位通过整改、自查,形成销号台账及佐证材料,填报《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2)后,将有关材料一并报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梳理汇总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销号申请(附件1)。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自然保护区按问题所在地行政区划,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形成销号申请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核查。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林业和草原局按照问题类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调阅资料、查阅销号台账、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申请销号问题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符合销号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示;不符合销号标准的,督促整改单位按照《部指导意见》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销号申请。
(三)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过销号核查的,将整改任务、目标、措施、效果等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如有举报投诉的,暂停公示,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由整改单位立即整改;举报投诉情况不属实的,继续组织公示。
(四)复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通过公示的销号问题,填报《XX县(市、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3)报送至市(州)人民政府确认销号,并书面承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确认销号问题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已通过公示的销号问题数量的10%。对台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整改责任单位补充完善,重新申请销号。
(五)备案。市(州)人民政府抽查复核,认定销号材料、佐证材料符合《部指导意见》标准后,汇总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销号台账,填报《XX市(州)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4),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销号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同时抄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作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整改问题,做到查找漏洞、补齐短板、优化机制、创新举措,结合加快建设生态强省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大举措,守护好绿水青山黑土地、蓝天白云好空气,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底线。
(二)严格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五化”闭环工作法,每一项销号问题都要按照“一套标准程序、一张流程图纸、一本销号台账”进行整改,实事求是进行销号,严格严肃挂账归档。各地销号材料必须清晰完整体现整改落实主要工作情况及完成情况,问题整改销号台账要包括整改销号申请、公示结果证明、审核意见及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现场照片、审批文件、评估报告(由整改责任单位按照《部指导意见》开展)、管理措施(由整改责任单位按照《部指导意见》开展)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日常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以有关问题整改销号为契机,坚持态度不变、决心不减、尺度不松、标准不降,常态化抓好日常监管,防止已销号问题“死灰复燃”,实现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零增长”。所有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台账管理。加强对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情形的监督检查,防止扩大规模、改变用途。加强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格审批自然保护区内新建项目,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者,依法处理,或者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移送相关机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