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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贾某霞诉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营商365 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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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20)豫0103民初2036号原告贾某霞诉被告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某霞现居住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城关镇,2020年4月27日,其以牛某某拖欠货款为由向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牛某某支付货款45625元。宜阳县人民法院接到诉状后,认为被告牛某某居住在郑州市二七区航海南路,该案应由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立即告知贾某霞并指导其于当日下午16时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提交立案申请,二七区人民法院在15分钟内响应,经与宜阳县人民法院跨域专员电话沟通,认为贾某霞的立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于当日下午16时36分受理案件,并通过网络系统向贾某霞反馈了立案情况。 
  典型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职能精准的公共服务”“加快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等问题”的指示要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带领下,2019年全国法院开始积极推进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年底实现全国法院覆盖率100%。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就近中基层法院提交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管辖法院收到后,及时响应,并向协作法院作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反馈,由协作法院当场送达或告知当事人,构建起“家门口起诉”新模式。跨域立案工作开展至今,郑州两级法院共实现跨域立案482件,其中接收外地法院跨域案件264件,成功跨域到外地法院218件。 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的执行合同指标包含时间、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三项内容,时间越短、成本越低、程序越简,评价越优。其中时间指标在法院工作的第一个关键节点就是向法院提出诉请的时间,也就是法院的立案时间。本案中原告在居住地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通过网络提交立案申请,受理法院即时响应,联系跨域专员,完成网上审核,受理案件。本案系郑州中院建立立体化诉讼服务渠道,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机制后一个缩影,实现了跨域立案和网络立案的有机结合,既让异地当事人免受劳途奔波之苦,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又大幅缩短立案时间,让两个“一站式”建设红利遍及更多群众,同时优化了郑州市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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