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郑州中院受理的河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申请执行献县某城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交公司)、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李某某等一案。执行标的5600万元及利息。某公交公司购买郑州宇通客车公司车辆,由某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某房地产公司及李某某等数位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控,本案抵押物为被执行人某公交公司正在营运中的车辆,某公交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某房地产公司有一烂尾楼盘,查封其土地及房产预售证,各自然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某公交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某某夫妇。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公交公司车辆在营运中,若扣押处置其车辆,会造成当地群众出行困难,给群众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某房地产公司的楼盘处于烂尾状态,该公司已经私下无网签备案卖房数百套,如处置该楼盘,已私下购房的群众利益无法保障,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郑州中院执行人员经向双方做思想工作,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同意共同努力解决问题。执行人员来往献县数次,累计时间近一个月,在多方努力下,引入投资人,由投资人分期出资打破僵局,成功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营商环境评价的执行合同指标项下的关键二级指标就是时间,即解决争端所需时间,指从原告提起诉讼到实际付款期间的时间。目前执行阶段的时间是法院提升执行合同指标的瓶颈,原因在于被执行人存在无财产、涉及民生等诸多因素,从而影响原告得到实际付款的时间。本案中,被执行人系公共交通客运公司,涉及当地群众基本出行的民生问题,如不充分考虑并加以解决,将无法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郑州中院成功执行完毕该案,实现了申请人的利益,保障了当地群众的交通出行,解决了已购房群众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困境,盘活了企业,实现了多方共赢,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