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河南省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由省政府国资委及省内主要煤业集团出资组建,主要负责河南省某项勘探、开发、抽采及利用工作,是全国首家省级某抽采利用和瓦斯综合治理国有大型能源企业,是国土资源部某矿权管理联系定点企业,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一起被国务院授予某对外合作专营权;注册资本8.69亿元;所属企业48家。2015年以来,业务停滞,资不抵债,债务沉重,诉讼缠身,拖欠工资,人才流失,2017年列为省属一级“僵尸企业”。经审计确认,截止2019年7月16日案件受理时,某公司可变现资产仅为3.21亿元,负债28.12亿元,净资产-24.91亿元。
审理过程:2019年5月21日,郑州中院登记立案某公司预重整案件。5月31日,预成立某公司破产清算组,并预指定某公司破产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日,发布了某公司预申报债权及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公告。7月10日,召开了某公司预重整第一次预债权人会议,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和重整计划草案。7月16日,裁定受理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8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9月11日,根据某公司的申请,裁定将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和解程序。9月26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破产和解协议草案。10月18日,裁定确认和解协议,终结和解程序。化解了28.73亿元债务(债权申报总额31.15亿元),化解56起案件(涉案金额约5.7亿元),573名职工得到了全员安置。
典型意义:办理破产指标中最重要的二级指标是回收率,影响回收率的关键因素是通过破产程序能否维持企业的继续经营。本案探索了一条“预重整+重整+和解”的独特路径,实现了某公司的持续经营。预重整阶段调查核实清楚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破产原因,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重整阶段由管理人和全体债权人及利益相关方进行多轮谈判,充分听取各利益相关方建议;和解阶段在尊重绝大多数债权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和解协议草案,最终取得了全体债权人的支持,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为大型国有企业破产脱困探索了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