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缆公司”)设立于2006年1月,位于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注册资本10100万元,是河南省首家引进并专业生产混凝土用预应力钢绞线的企业,各类预应力钢绞线年产能力15万吨,是河南省钢绞线行业的龙头企业。自2012年以来,受金融政策调整、代偿互保企业债务等多种因素影响,某钢缆公司流动资金持续紧张,将全部资产用于抵押贷款,财务费用不断攀升,至2017年7月,企业经营状况全面恶化,丧失融资能力,生产处于停滞状态。
审理过程: 2017年10月13日,债权人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某钢缆公司无力清偿其到期货款,且资产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为由要求对某钢缆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某钢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因某钢缆公司仍具有营运能力和价值,为了保障众多职工的稳定,在消化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可以实现部分盈利,基于管理人的申请,巩义市人民法院准许某钢缆公司继续营业,确保企业“破产不停产”。巩义市人民法院积极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调研,认为该企业具有重整价值,2018年6月30日,根据某钢缆公司的申请,裁定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转入重整程序。 重整期间在巩义市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企业、管理人等多方努力,完成了该企业的资产调查、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特别是战略投资人的寻找招募等各项工作,想方设法帮助企业做好生产自救等后续工作。由于该企业涉及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金额较大,部分金融机构债权人为使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甚至采取单方处置企业股权、扣划企业保证金等非法形式进行抵触。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前提下,巩义市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多次与相关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协商沟通,积极释法明理,帮助分析利弊,从而得到该部分债权人的认可和支持。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债权人参与到整个破产案件中,通过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参与债委会等重大事项的讨论研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提出有效平衡各方权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大量的工作并经债权人分组表决,各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6月2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河南某钢缆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实现了对该企业的有效拯救,确保了某钢缆公司12万平方米的土地、3万余平方米的厂房、车间得以盘活,近10亿元的不良资产得以化解,其中涉及金融机构债权19家,金额达7.8亿元。141名职工的债权全额得到清偿,职工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举措,维持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期间继续经营,并最终通过重整,实现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继续经营。 一是创新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依法追回债务人财产,确保“破产不停产”。本案存在金融机构在破产受理后私自划拨账户金额用于个别清偿的行为,针对该行为巩义市人民法院果断在诉讼程序中创新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强制执行等方式,依法追回了债务人财产。同时,巩义市人民法院快速协调相关法院依法中止了对债务人某钢缆公司的多起执行案件和诉讼案件,解除了对债务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为某钢缆公司在破产期间“破产不停产”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此举对保留企业技术骨干,稳定职工队伍,防止客户流失,实现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增强广大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的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本案采用了“股权投资+比例化承担债务”的新型重整模式。开创了战略投资人向破产企业注入流动资金置换股权,并以债务人实有资产评估价值为基础比例化清偿不同类债权的新模式。本案中,战略投资人结合企业经营发展规划,计划累计新投入不低于6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持续加大债务人的生产规模;同时承诺按重整计划设定的偿债方案,争取提前清偿所有重整债务,并大力推动债务人在未来一定时间内冲击科创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