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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肇庆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权纠纷一案

来源:营商365 日期: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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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郑州中院审理的原告肇庆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某某公司)诉被告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郑州某公司)侵害发明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豫01知民初99号。肇庆某某公司是成立于2006年专注于将磁悬浮应用于工艺品及广告展示装置的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高科技企业,是一种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065336.1)的专利权人,经过十多年深入研究与耕耘,拥有大批量生产磁悬浮工艺品和广告展示装置完善的技术,开拓了磁悬浮工艺品、展示品的国际市场。2009年3月被告郑州某公司给肇庆某某公司出具:删除、不再发布侵犯肇庆某某公司ZL200610065336.1发明专利的信息和不再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侵ZL200610065336.1发明专利产品的承诺书一份,若违反承诺书,自愿赔偿给肇庆某某公司50万元。2019年12月,肇庆某某公司发现郑州某公司仍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的磁悬浮产品,要求法院依照郑州某公司的承诺书赔偿50万元并停止侵权。郑州中院经审理认定,郑州某公司未经肇庆某某公司许可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侵ZL200610065336.1发明专利产品,其行为侵犯了肇庆某某公司的专利权,其侵权行为属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依照承诺书等综合因素判令郑州某公司对肇庆某某公司进行惩罚性赔偿50万元。 
  典型意义:保护专利权,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热情,有利于促进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目前,一些不法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专利权人权益,虽短时期内会让部分消费者获益,但遏制了原始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科技强国、创新强国战略的实施。本案正确把握“恶意”和“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要件,判决被告惩罚性赔偿50万元,支持了专利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侵权行为的法律威慑力,使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一个比较真实的认识,有力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郑州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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