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建设风清气正、公平正义、服务高效的营商环境为目标,更加主动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进一步提升省民政厅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建设。
1.制定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年度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厅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开。(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2.配备营商环境建设联络员。政策法规处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营商环境建设联络员,负责联系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备联络员变更情况。各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指定一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营商环境建设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完成时限:9月10日前)
3.落实重点工作任务。围绕省委、省政府和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厅机关营商环境建设重点任务如下:
(1)进一步落实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着力提升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服务事项以及公开募捐资格和慈善组织认定“一网通办”水平,推动实现“零跑动”办理。(牵头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管理。继续推进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制度,对全省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注销清算进行审计,并承担审计费用,切实减轻社会组织审计负担。指导基层民政部门落实申请成立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持续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收费管理政策,加强源头规范管理,按规定加大整治力度,确保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管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落实养老机构备案制度和综合监管制度,全面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高服务质量。落实落细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养老服务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进一步推动社会工作发展。以乡镇(街道)社工站设立工作为牵引,进一步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孵化承接社会工作服务的社工组织,健全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工作督导评估机制,推动社会工作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牵头单位: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进一步优化民政行政执法。认真落实省政府市场监管要求,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养老机构服务等领域,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大力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制度落实;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切实提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的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进一步推进制定民政行业禁令。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任务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民政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政务服务的职能要求,制定出台《吉林省民政厅行业禁令》。(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完成时限:8月底前)
5.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加强厅机关党员队伍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强化工作纪律,有效提升行政效率。(牵头单位:机关党委;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6.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落实营商环境建设警示通报告诫制度,及时按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严肃督促纠正、处理和整改警示、通报批评和告诫案件。(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二)强化工作执行。
1.积极配合完成国评任务。结合国家对省的评价要求,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安排,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国评任务。(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1月底前)
2.积极推进实现数据共享。按照省政府及省政数局工作要求,及时整理归集社会组织监管、社会救助保障、婚姻登记管理、养老机构备案等领域信息数据,确保实现民政相关领域的数据共享。(牵头单位:省民政信息中心;配合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完成时限:11月底前)
3.严格落实营商环境法律法规。以国务院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遵循,根据《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民政优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大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按照《吉林省民政厅机关内部采购管理办法》(吉民办字〔2020〕2号)要求,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单位:规划财务处;配合单位:办公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深化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按照省政府要求,政务服务事项进驻省政务大厅“应进必进”,及时履行确认手续并上传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推动实现进厅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综合服务窗口(或厅服务窗口)通办;健全完善进厅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确保不存在兜底条款和模糊表述;使用或对接新版全流程审批系统处理进厅政务服务事项;结合工作实际,梳理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并制定清单。(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1月底前)
6.按时完成“跨省通办”任务。落实省政府关于“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的部署安排,重点实现“孤儿救助资格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3项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7.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结合省政数局工作安排,按照同一行政职权政务服务事项在民政系统的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要素保持一致、并与并与省相关管理系统保持一致的相关要求,深入推进“以条线梳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业务办理项目录清单和进驻省政务大厅事项清单。(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8.积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办理。(牵头单位:相关处室;完成时限:11月底前)
9.进一步健全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任务要求,根据《吉林省民政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吉民发〔2018〕63号),制定发布标准化的行业信用承诺书,重点在社会组织监管、经营性公墓建设备案、养老机构备案、社会工作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有效开展信用分级分类差异监管。(牵头单位:办公室;配合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0.严格防范和化解拖欠账款问题。指导和督促实施政府采购和工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协议(合同)约定,定时完成分期欠款和新增欠款清偿;按相关规定,定时定责处理反馈及投诉问题。(牵头单位:规划财务处;配合单位:办公室、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1月底前)
11.切实提高民政政策质效。落实《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积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主动邀请相关社会组织、智库专家、权威学者求计问策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视民政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成效,认真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落实《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认真解决社会公众关切;及时落实全省惠企政策第三方评估反馈问题整改,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全面提升政策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推进任务协同。
1.及时报送营商环境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每季度最后1个月15日前将本处室(单位)营商环境建设推进落实情况报政策法规处,并由其反馈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做好相关交办、督办事项。及时按照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办理和报结交办、督办事项。强化突出问题整改,及时对投诉举报查实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配合完成国家营商环境考评相关工作。(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积极推进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按省政府要求,制定和落实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坚决避免随意抽查问题的发生,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办公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进一步强化突出问题整改。及时整改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反馈问题和中央巡视反馈问题;督促整改《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细则》落实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提升民政营商环境建设水平。(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落实,加强对地方性法律、省政府规章、省及厅“两级”规范性文件的草案,以及对外招标采购方案、工程建设协议(合同)草案的公平竞争审查,确保相关文件合法有效,符合公平竞争的有关要求。(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配合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强化工作创新。学习借鉴典型省份、地区优化民政营商环境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并结合工作实际复制推广,抓好运用落实。聚焦社会和群众需求,找准改革切入点,研究推出具有鲜明特点的便民利民、务实管用的民政改革举措,切实提升民政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五)加强政策推广与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推广民政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汇报民政工作取得的成效;积极向国家级、省级媒体推介民政营商环境建设经验和做法;积极向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通过《吉林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简报宣传推广。加强对宣传推广情况的分类统计和分析,努力营造同心建设民政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工作,切实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思想意识、责任意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要求,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民政营商环境建设任务,充分做好厅机关营商环境建设考评准备工作,进一步提升民政营商环境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