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夯实党执政基层基础的有力支撑。2022年,省委省政府和省委城乡基层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印发了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根据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我市开展了白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全市65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已全部设立,办证行政执法人员达到497名,行政执法机制和制度正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已初步具备。但由于此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完善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尚未形成,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仍一定程度地存在,严重制约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因此,制定并出台一部适合我市实际、操作性的政府规章,有效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显得势在必行。
二、制定过程
立法依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关于深入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起草过程:2023年3月,市政府印发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制定政府规章1项:《白山市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市司法局为起草单位。接到任务后市司法局立即成立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通过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用书面形式征求省司法厅、市人大、市政协、检法两院、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评审论证会等相关会议,到部分乡镇(街道)开展立法调研。5月11日,第二轮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6月2日,第三轮局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现已完成了立法规定的前期程序。立法过程中共征求意见、建议36条,起草小组结合实际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草案送审稿)。2023年6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草案送审稿),7月9日对外公布,8月9日起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八章32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明确本规章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定义等内容。第二章执法体制和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成立执法机构、执法协作、案件移送等内容。第三章执法范围(第八条至第十条)。重点明确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等内容。第四章执法规范(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对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及执法流程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五章执法保障(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经费保障、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至三十条)。列举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和当事人拒绝执行职务处理等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相关名词定义及生效时间。
四、主要特点
乡镇(街道)依法有序规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推动实现基层依法治理的关键,是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基于以上考虑,《办法》重点针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体制机制、执法规范、执法监督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力求通过执法重心下移、权力下放等举措,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因“基层治理”为2023年3月《立法法》修订后赋予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办法》中相关条款(如第二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定义、第六、七条执法体制、第十二条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二十二条为基层法制审核提供法律意见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加强信息化建设等),目前无直接对应的上位法作为依据,均从白山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所设定。待新的上位法或政策文件出台后,将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办法》内容进行修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