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燃气用户:
《白山市燃气管理条例》列入了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现在提交的《白山市燃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是由市住建局起草的,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依据与必要性
该项立法符合我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并有上位法依据。首先,《立法》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等活动应当属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事项。其次,上位法依据充分。国务院出台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均是本立法项目的上位法依据。另外,本条例征求意见稿还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事故防范和处理的具体制度。
该项立法是非常必要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燃气事业有了快速发展,由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到管道天然气,燃气的使用者由城市逐步扩展到农村,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在给群众生活带来方便,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急需规范的事项。如燃气经营者跨区域设点经营产生的管理空白;燃气使用者拒绝入户进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燃气费用拖欠纠纷增多,处理缺少依据;燃气泄漏报警和保护装置推广困难等等。对这些燃气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有的上位法没有涉及,有的虽有涉及,但操作性不强,需要我们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地方立法的途径加以规范,从而保障公共安全,更好地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征求意见稿的形成过程
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如下:
首先,本立法事项按照立法机制改革的精神,委托第三方,即中共吉林省委党校行政科学研究所提供立法咨询服务,由他们组成有理论工作者、立法实务工作者参加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负责起草、论证等工作。这种机制有效地增加了立法的科学性,防止了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从而保证了征求意见稿的质量。
其次,起草工作小组进行了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收集和研究了大量关于燃气建设、使用和管理方面的理论文章,查阅了上海、长春、邯郸、鞍山、浙江等地出台的燃气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起草本条例征求意见稿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经验借鉴。
再次,为了使该项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特色,更有针对性,起草工作小组成员参加了在我市召开的有燃气经营者、使用者和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直接听取各方面对该立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立法需求,探寻解决思路。会议之后又对燃气设施的现场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起草并经过起草小组多次集体讨论修改,形成本条例征求意见初稿,
最后,在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在省一级听取了有关专家的修改完善意见。之后,将条例征求意见稿送我市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使用者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对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今天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七章内容:即总则、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燃气安全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一章中规定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责任、工作原则等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规划和建设”一章中规定了制定燃气发展规划、发展保障措施、工程竣工验收、燃气应急保障等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燃气经营”一章中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燃气经营者需要具备的条件、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燃气用户的投诉处理等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燃气使用”一章中规定了燃气计量装置安装检定、燃气计量异议的处理、燃气费用拖欠的处理、燃气经营者入户检查的程序、燃气设施维修和管护责任的划分等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燃气安全与事故处理”一章中规定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燃气设施保护、妨碍燃气安全的各类禁止性行为、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预案、乡镇政府的管理责任、公民和企业的报告义务等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除掉上位法已经设定的法律责任之外,还就燃气经营者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在经营过程中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的行为,设定了由准予许可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除了条例完整的需要以外,坚持上位法有规定的,尽量不重复规定的原则,主要围绕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和规范本地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制度设计。按照这一思路,有以下问题需要说明:
(一)关于部门责任的问题
条例征求意见稿根据机构改革的新形势,在规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的同时,明确了“住建、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燃气使用者的行业管理”等部门配合管理的职责。
(二)关于适用范围的问题
本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这一条的表述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适用地域上,是全市行政区域内,而不仅仅是城镇。二是在适用行为上,既包括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和使用,也包括行政部门的管理。
(三)关于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条例征求意见稿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对管道燃气经营者没有增设新的条件,只是按照《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做了一些细化。
(四)关于燃气费用拖欠处理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燃气用户拖欠燃气费用而导致纠纷。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用户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按时支付燃气费用。逾期不支付且经催告后满三十日仍不支付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同时规定,燃气经营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燃气用户。这样可以兼顾供用气双方利益的平衡。
(五)关于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问题
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是保证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的一项重要设施。但是,考虑社会的认知成度和经济承受能力,做了区别性的规定:即要求在燃气供气站点,或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用户应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要自觉使用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
(六)关于居民用户不配合入户检查的问题
在管理的实践中,燃气经营者入户开展安全检查或维修,有时燃气用户不予配合。燃气用户不配合既有主观方面的有意拒绝,也有一部分是因为对入户人员身份不明,出于对自身安全方面的考虑而拒绝。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燃气经营者入户开展安全检查或维修应事先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通知燃气用户,而且还要求入户检查人员佩戴标识。燃气用户不得阻挠和拒绝。燃气经营者经过三次以上通知,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明确拒绝入户开展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者可以暂停供气。这样就兼顾了经营者入户检查、维修的需要与燃气用户的安全利益。
(七)关于燃气设施管护责任划分的问题
为了明确燃气设施的管护责任,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燃气用户自燃气计量装置以上(含计量装置)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计量装置以下的阀门、连接管、燃气燃烧器具等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从而使燃气设施的管护责任更加明确具体。
特此说明。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