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QR-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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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 | 权力清单 |
项目名称 | 收养子女落户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户籍办理 |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 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 (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实施); (四)《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实施); (五)《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 (六)《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七)《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下发<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的通知》(吉公办字[2013]69号)。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派出所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服务对象 | 公民 |
咨询电话 | 0439-3595989 |
监督电话 | 0439-3595834 |
收费标准 |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收养子女申报户口。凭《收养登记证》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基本流程 | 派出所受理办结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