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项目编码 | GA-FW-QT-020 |
---|---|
项目来源 | GA-FW-QT-020 |
项目名称 | 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 |
项目子项 | |
主题分类 | 服务自然人/公共安全 |
办理依据 |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 (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5号); (三)《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受理单位 | 白山市公安局 |
承办机构 | 治安警察支队 |
共同实施部门 | |
办理时限 | 市级审核15个工作日; 省级审批15个工作日 |
服务对象 | 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它 |
咨询电话 | 0439-3229891 |
监督电话 | 0439-322989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
申请材料及附件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
基本流程 | 1、申请; 2、受理; 3、材料审核; 4、核准; 5、通知许可 |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