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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机动车变更登记

项目编码 GA-FW-QT-038
项目来源 权力清单
项目名称 机动车变更登记
项目子项
主题分类 服务自然人/交通出行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受理单位 白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承办机构 车辆管理所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服务对象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等
咨询电话 0439-5112779/5112730
监督电话
收费标准 1、 汽车号牌 100元/副;2、 摩托车号牌主任 35元/张;3、 挂车号牌 50元/副;4、 三轮、低速货车号牌 40元/副;5、 机动车临时号牌 5元/张;6、 机动车行驶证 15元/本;7、机动车登记证书 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
申请材料及附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基本流程 1、查验岗交验机动车;2、填写申请表;3、提交相关手续;4、审核合格后交费;5、制、发牌证。
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