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四)《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二)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说明材料。 |